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离婚与否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条件的。 近日,清丰县法院审理一起再婚闪离的离婚纠纷案件,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原告马某某(女)与被告李某某(男)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还带一男孩随其共同生活。因孩子生活琐事问题,二人常有争吵,原告遂于2009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辩称,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并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才登记结婚。由于均系再婚,彼此都非常珍惜,被告对原告所带的孩子也十分疼爱。原告所诉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不是事实,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段后,才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其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况且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倍加珍惜、相互谦让、相互体谅,共同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琐事矛盾,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生活。最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