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财产分割 > 夫妻共同财产 > 公房、私房房屋拆迁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公房、私房房屋拆迁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时间:2020-01-06 03:5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公房、私房房屋拆迁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巨人法务 问:张女士称:我和丈夫08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他婚前有住房六间,现在房子要拆迁了,请问补偿款是否为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丈夫拿着拆迁款去向不明,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我能否要求分割?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张女士丈夫的老房子在婚后一直居住、使用,并没有对老房子进一步投资,也没有通过老房子谋利。在拆迁时,老房子可以换来补偿款,房屋随之增值。但是,这种增值是一种自然增值,并不是人为经营、投资的结果。综上所述,张女士丈夫的房产系婚前取得,属于其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便二人离婚,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补偿款属于张女士丈夫的个人财产,与张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公房、私房房屋拆迁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