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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 时间:2020-01-06 03:5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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