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二月,黄丽与李洪未经登记同居生活,后在住所地街上盖起了一幢价值30余万元的房屋。二00六年三月,李洪趁黄丽外出务工之机,在家另觅新欢。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黄丽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诉求与李洪分割上述共有财产。诉讼中,李洪委托的代理人焦某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共同财产不应分割。受焦某错误观点的误导,李洪认为其代理人的观点是正确的。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黄丽和李洪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位于李洪户籍所在地的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一幢李洪与黄丽平均分割。黄丽应分割的一半折价15万元由李洪给付黄丽。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因为焦某的错误观点在李洪的心理打下了深深地烙印,判决书生效后,李洪置若罔闻,不自觉履行。无奈之下,黄丽被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李洪不仅不主动配合,还实施了抗拒执行的行为,打伤执行干警。为此,李洪被依法处以司法拘留并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理所当然。法律工作者,在从事法律服务时,要正确引导当事人,恪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