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判决苏某与李某离婚,存款18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苏某与李某各得9万元。房屋归原告苏某所有,婚后还贷40万元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苏某给付李某20万元。
本市资深律师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沈健认为,房子系苏某婚前购买,因此系苏某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40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升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李某不享有份额。沈律师提醒大家,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请求法庭支持离婚的请求,另一方面提供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证据。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本案中虽李某不同意离婚,但苏某提供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因此,法庭判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