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财产分割 > 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时间:2020-01-06 03:4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离婚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黄某诉陈某分割离婚诉讼上诉期间所获彩票奖金案

       要旨

       法院对原、被告的离婚判决未最后生效,原、被告夫妻关系继续存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

      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基于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3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

      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案情

       原告系黄某,被告系陈某。原、被告于‘r98s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

      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1987年6月生育一女陈小某。原、被告婚

      后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逐渐恶化,1998年11月

      起原告住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1999年1月原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

      区法院,要求与祓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

      有改善。1999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要求离婚,

      2000年1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原告黄

      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并对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处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以被告经济收入高为由提起上

      诉,不服一审对于财产分割的判决。在上诉期间,被告于2000年2月

      28日摇出由上海市公证处证明编号为012(中奖号码43795632)奖金

      15万元,扣除所得税,陈某得款12万元。因此,原告后向上海市长宁

      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被告福利彩票中奖款人民币12万元。

       诉辫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原为夫妻,之后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00年1

       月20日经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自己对此判决不服,于2000年

       2月1日上诉。上诉期间,被告陈某购买福利彩票并中得奖金人民币15

       万元,扣除税收,被告实际获得奖金人民币12万元。该奖金获得之际,

       自己与被告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

       上诉时二审法院未作处理,故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彩票奖金人民币6

       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福利彩票奖金,虽然是自己参加登记和摇

       奖,但是该彩票非自己购买,所获奖金亦非自己所有,故不同意原告的

       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风采福利彩票应认定为被告所

       有,彩票中奖奖金应属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

       有约定的除外。”1993年11月3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

       财产分割意见》)中第二条第(六)项列举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或双

       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原、被告尽管一审法院判决离婿,但是,因原告

       上诉,致一审法院的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其间原、被告任何一方所获

       得的财产,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彩票中奖而

       获人民币12万元,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破裂,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之

       后,二审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发生的,其间为原、被告处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离婚财产分割意见》,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原、被告离婚诉讼

       之前,双方已于1998年11月分居生活,在经济上自此互不往来,原、

       被告之间夫妻权利义务已不履行,其间被告出资购买彩票获得的奖金,

       该奖金具有被告个人财产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离婚财产分割意

      见》第八条的精神,在具体分割时可按照该财产来源等情况有所差别地

      分割,现原告要求分得彩票奖金人民币6万元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由于原、被告尚系婚姻存续期间,且在此期间原告一人抚养双方所生女

      儿,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告可得人民币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第三人陈某要求确认人民币12万元彩票

      奖金系自己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黄某彩票资金人民币2万元。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