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遇到的法律纠纷常常是夫妻双方关于这部分的出资或股权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他们的分歧重点在于:一、持股权一方坚决反对其配偶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因为他担心对方会捣乱,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二、夫妻双方对于要分割的股权的价值的高低分歧巨大,持股权一方常常说自己公司亏损,股权不值钱,而非持股一方却坚持认为公司的股权价值极高。在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就不能够按照上述条款操作了。王主任认为在司法操作实践当中,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可以居中做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最后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来确定股权机制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