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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 时间:2020-01-06 03:3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之间也由甜蜜的情侣关系变成斤斤计较的路人甚至是仇人,尤其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时。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我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现本人就近期大多客户的迷惑结合办案实践以及法院的审判惯例等,就财产分割原则总结如下。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我们可知,在分割夫妻财产的时候,一般是平均分,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够协商的时候,是交由法院处理的。法官在判决财产分割结果的时候,是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等决定的。还有更多详细内容,请看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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