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日,汤阴县城关镇王花与王强结婚,婚后,感情不合,2009年3月,二人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同学李月的5万元共同债务由王强偿还。2009年9月,李月找王强追要,其均以没钱为由推拖,王花碍于面子,替前夫偿还了这笔欠款。之后,王花将王强诉至法庭,要求其返还5万元。
被告王强辩称,这5万元应由其偿还,但是现在没钱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花与王强经调解离婚,并确认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5万元由王强偿还,现王花已经将债务偿还给债权人,故王强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王花。最终法院支持了王花的诉讼请求,判令王强返还王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