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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生育二胎的特殊情况

  • 时间:2020-02-02 12:2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计划生育是我国推行多年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鼓励只生一胎,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但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生育二胎。下面由巨人法务的而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可以生育二胎的特殊情况。

      计划生育是我国推行多年的一项基本国策,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不仅如此,计划生育也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双方所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第二个孩子;禁止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

      具体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推行和奖励一胎

      国家推行和奖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凡是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给予奖励。比如,2000年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等等。依照《办法》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如1999年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几种情况: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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