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法 > 公司融资 > 短期融资券 > 标的证券怎么确定

标的证券怎么确定

  • 时间:2021-04-27 23:1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在商业合作中,投资者为了扩宽渠道,也经常会跟证券公司打交道,在投资者投资后,证券公司也会公布这个投资者的公司证券,由此可见标的证券的重要性还是很大的,那么标的证券怎么确定?以下由巨人法务小编为大家解答具体内容吧。

      一、标的证券怎么确定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确定标的的证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票发行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交易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交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证券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标的的证券包括哪些内容

      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上述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三、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以上是巨人法务小编整理的关于标的证券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确定标的证券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如果不能满足条件则无法确定标的证券,例如标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交易不够3个月的,或者公司的股东不足3000人的话就不能确定为标的证券。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标的证券怎么确定>>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