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各国的法律、法理,学术界对于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观点主要有四种。下面巨人法务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各种认定观点。
依据各国的法律、法理,学术界对于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 血缘说。
此说认为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成为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该学说的理论依据是通过血缘关系来确定父母身份
2、 分娩说。
次说依据为传统民法概念之下“谁分娩,谁为母”(mater semper certa ist)之原则,由分娩事实决定代孕子女的母亲。
3、 契约说(或称人工生殖目的说)。
认为根据代孕契约,双方在从事此种人工辅助生殖的过程以前,已经同意由代孕委托人成为婴儿的父母,法律应该尊重的自治决定。
4、 子女最佳利益说。
次说将人工辅助生殖子女身份的认定视为类似一般离婚时对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争执,由该子女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决定
笔者认为,对于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认定,应该以血缘关系为标准,即血缘说。分娩说虽然是基于传统的民法观点和人们的传统习俗来决定代孕子女的母亲,但是代孕本身的出现已打破了这种传统的生殖方式,所以在新的情况之下,依旧按照分娩来认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反而会显得无力和苍白。并且,如果依照分娩说而认定代孕子女归代母而抚养反而会违反最初的代孕协议,因为代孕的目的是为了让委托父母取得对代孕子女的亲权,而代孕母亲也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受孕的,不管在孩子出生后代母愿不愿意来抚养孩子,这对委托父母都是不公平的。契约说基于“私法自治原则”,虽然保证了订立代孕协议的目的性却大大加强了代孕行为的私法性。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无疑是将代孕行为更加放纵化。对于辅助生殖子女,不同于一般动物的生殖也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和租赁合同,它关乎到医疗、人权、伦理和法制等多个方面,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公权力对其的控制;另一方面,“‘私法自治’ 原则在各类实体法、程序法上受限的情形愈来愈常见,就亲属法而言,一般的说法是,为了维持社会人伦秩序的公益理由,‘私法自治’原则在身份认定上的适用应当受到相当的限制。因此,能否独立使用该认定方式本身本身即值得深虑。其次,采‘契约说’会不可避免地遭遇一个难题,就是子女身份决定并非以契约成立而是以契约履行而定。由于契约成立到契约履行完毕有一段时间,中间过程又无法全程监控,故容易导致双方对于是否应履行的争执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