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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 时间:2020-01-06 11:2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夫妻财产分割一般会在两个阶段进行,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关系破裂之时,在这两个阶段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不同的,生效要件也有所不同。因此,今天,小编从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协议离婚两个方面为大家详细解答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一、婚内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对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则夫妻双方均应依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那么夫妻婚内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何种法律效力呢?笔者认为,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相同,婚内财产协议中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在夫妻之间直接产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也是基于此,夫妻一方才有权要求另一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以离婚登记为条件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中的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而如果双方以离婚为前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如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自双方登记离婚后生效”那么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离婚,则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要根据签订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机、目的以及内容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以离婚为前提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不同的,而具体的规定在婚姻法以及合同法中都有体现,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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