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证券公司股东的规定:
新设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以货币出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 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除外)
● 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
● 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 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 对外投资累计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但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除外。
2、对参股比例的规定: ● 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 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