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权 > 离婚时能否一并处理未登记的养子女问题?

离婚时能否一并处理未登记的养子女问题?

  • 时间:2020-01-12 13:3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情]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1999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张某收养了一位女孩小华,现年5岁,但因双方不符合收养条件,故至今未办理收养登记。

      [评析]

      法院在处理该起离婚案件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如何处理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张某“收养”小华未办理收养登记,该收养不合法,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不予理涉。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华与王某、张某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对小华的抚养问题一并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并解决符合法律规定。《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未办理收养登记而抱养小孩的情况比比皆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对于离婚案件中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问题,应从社会本位出发,按收养关系对待一并予以解决。

      一并解决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其成长、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在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养子女”贸然推向社会,这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对社会也无疑增加了一笔沉重的负担。

      笔者同时认为,在夫妻离婚时,法院对未办理登记的“养子女”问题的一并处理,并不意味着承认该“收养”合法性,而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作出的。在夫妻离婚后,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还应当敦促当事人及时办理收养登记。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时能否一并处理未登记的养子女问题?>>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