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万某于1999年与妻子顾某离婚,儿子归女方抚养。2001年,儿子姓名被母亲更改,改随母姓,2002年又被改随继父姓。万某认为这侵害了他做父亲的权利。为此,万某多次找到前妻理论。而前妻则认为,自己已组建了新家庭,为让孩子更好融入到新家庭,促进继父子之间的感情,才将孩子的姓氏改随了继父。此后,万某向如东、南通两级法院提起诉讼,将前妻推上了被告席。
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排除选择其他姓氏和名称的权利。因此,夫妻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而另一方不同意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反目成仇。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这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一而足。面对相持不下的当事人,法官无奈只能从中调停,有的建议孩子改用“父+母”的复姓。
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介绍说,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姓名权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由于孩子10岁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命名权一般是由其父母行使。等到自身有识别能力时,可自行选择姓氏,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离异夫妇在行使子女命名权时,应平等协商,听取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