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40岁,余杭人)诉称:其与刘某(女,42岁,余杭人)原来是小姐妹。2004年离婚后的刘某因为眼睛残疾,耳朵也有毛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04年9月,陈某应刘某要求照顾其生活起居,直到2007年9月,刘某想要回到其前夫身边而提出与陈某分手。在照顾刘某期间,陈某将全部心血放在刘某身上,因而陆续回绝了他人的介绍,放弃了新生活。但现在,刘某要回到前夫身边,却未对其3年多的付出有一个交代,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按每个月500元的标准,支付照顾费用20500元。
原告陈某在起诉时,提供了刘某出具的一份《承诺书》。
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主法律制度的完备,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日益提高,这直接表现在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上。上述“同性恋”抚养纠纷案,便是杭州地区受理的首例案件。长期以来,同性恋者一直游移在主流社会的边缘地带,被由偏见和习俗伦理组成的坚冰重重围困,不愿、不敢公开暴露身分。但如今有许多同性恋者敢于公开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益,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