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吉与郭小芹生下女儿苗苗后不久,即双双外出打工,并将苗苗交由其奶奶郭桂花抚养。郭桂花在未征得儿子、儿媳同意和未办理合法收、抱养手续的情况下,将苗苗送与郭高久抚养。周义吉得知后,要求母亲与郭高久送还女儿,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与妻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原告系苗苗的生父、生母,依法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二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二原告对其子女苗苗的监护权、抚养权。被告郭高久虽未办理合法收、抱养手续,但对苗苗的健康成长确实支付了生活费、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可酌情给付;被告郭高久要求二原告赔付其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二被告送还原告子女苗苗;二原告酌情给付被告郭高久抚养费计1万元;驳回被告郭高久要求二原告赔付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