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权 > 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需符合什么条件?

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需符合什么条件?

  • 时间:2020-01-12 13:3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3月生。

        被告:刘江,男,系原告父亲。

        原告父母双方于1992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母亲王景兰生活,抚育费由王景兰自理。1992年7月,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刘江给付抚育费,法院为此判决刘江每月给付原告40元抚育费。1995年10月,原告起诉要求其父刘江增加抚育费,法院再次判决刘江每月给付抚育费增至120元。现原告因在天津市电子仪表技术学校上学,学习、生活费用增加,遂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虽已成年,但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母亲单位不景气,生活确有困难,要求被告刘江增加给付其抚育费。

        被告刘江答辩:我现已再婚,再婚妻子一直病休在家,并带来一子需要我们抚养,我们生活也有一定困难,原告之母下岗,不是生活困难的理由,故不同意给原告曾加抚育费。

        审理结果:

        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确已从单位下岗,被告现状属实,其每月工资收入为72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现原告虽已成年,但尚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其母与被告仍需对其尽抚养义务。而原告之母现生活确有一定困难,被告应酌情增加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该院于1998年4月10日判决如下:

        被告刘江从1998年4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某某抚育费180元,至其生活自立时止。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父母对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根据此条规定,本案原告虽已成年,但尚在校读书,无独立生活能力,其父母仍有法定抚养义务,本案法院判决是正确的。需要指出的是,当时适用的是旧的婚姻法的规定,根据2001年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此按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本案被告对原告已无法定抚养义务。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需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