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权 > 离婚三年后怎么争取抚养权

离婚三年后怎么争取抚养权

  • 时间:2020-01-12 13:2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夫妻由于感情破裂选择了离婚,有小孩的话,必然会涉及到小孩抚养的问题,有些男女可能会在离婚时没有争取到小孩抚养权,但离婚几年后,想重新争取抚养权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离婚三年后怎么争取抚养权?接下来由巨人法务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离婚三年后怎么争取抚养权

      离婚三年后,如果小孩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收集自己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或是对方不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从而争取到小孩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怎么收集变更抚养权的证据

      在实践中,一方若想从另一方手中夺回抚养权,需要提供以下证据证明,现在的抚养人的抚养行为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

      1、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2、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3、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4、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5、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三、孩子的抚养权意味什么

      1、抚养权常常意味着与孩子共同居住权

      除了双方约定孩子轮流居住的情形外,抚养权意味着与孩子共同居住权。那么,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自然可以与孩子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

      2、抚养权包含了第一监护权的内容

      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同时取得了监护权,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可以代表孩子做出孩子自己不能单独做出的决定;同时,代孩子行使财产所有权。

      3、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用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虽然也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不用向对方支付抚养费,所以,不用担心对方滥用自己的“抚养费”;相反,对方有此忧虑。

      4、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控制”对方探望权

      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对方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规定,但是,现实中,往往是抚养权人完全制约住对方,可以随意制造困难阻止探望。

      5、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般而言,法官会考虑双方的实际处境和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虽然,这种照顾可能是给孩子份额,但是,在实体上,抚养孩子的一方多分得了部分财产。

      6、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培养出更加深厚的母爱或父爱

      长期居住在一起,耳濡目染,自然,感情会更加深厚;相反,不共同居住或生活的一方,与孩子的感情会日趋淡薄。

      以上是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离婚三年后怎么争取抚养权的内容,由此可知,离婚三年后,如果小孩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收集自己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或是对方不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从而争取到小孩抚养权。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巨人法务网站发布咨询。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三年后怎么争取抚养权>>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