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费 > 孩子重病时与人同居 负心汉离婚判付抚慰金

孩子重病时与人同居 负心汉离婚判付抚慰金

  • 时间:2020-01-12 04:1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在孩子出生不久并被确诊患上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张君(化名)离家出走并与他人非法同居,还诉至法庭要与妻子(化名)离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令双方离婚,并以张君的行为与我国的伦理道德不符,亦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判令张君给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6年10月,张君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与妻子李晶感情淡漠,自2004年分居至今,要求与李晶离婚。  李晶则称,其与张君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感情也很好。2004年9月,张君突然失踪,后提出离婚,她才得知张君离家出走后一直与他人同居。李晶称,两人的婚生子患有严重疾病,已花费11万余元,今后还要支付巨额医疗费,要求张君给付孩子医疗费用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君与李晶自由恋爱于1996年底相识,1999年12月登记结婚。2004年6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2004年9月,张君离家出走与他人同居至今。双方婚生子自出生后身患疾病,经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郎格罕氏组织细胞增生症”。至2006年6月,李晶已为孩子支付医疗费约11万余元。李晶为给孩子治病,先后借款8万元,支取住房公积金近8万元。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君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在孩子出生,身患严重疾病情况下,离家出走,长期与他人同居,不履行作为丈夫、父亲的家庭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其行为与我国的伦理道德不符,亦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李晶的身心健康。故终审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令张君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夫妻共同债务八万元,由张君承担六万元,李晶承担二万元,张君给付李晶精神抚慰金二万元。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孩子重病时与人同居 负心汉离婚判付抚慰金>>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