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开庭,判决。阿强不服判决又向市二中院上诉,于是又开庭,判决,这回可是终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小丽这一方的诉请,判决阿强适当增加女儿的抚养费。
既然当初是小丽与阿强自愿约定,又有白纸黑字为证,为什么还可以改变呢?当年审理这起案件的市二中院袁月全法官说:法院之所以支持小丽这一方的诉请,有两点依据:第一,小丽这一方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时的情况与当初约定200元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这就是女儿的学习、生活费用增加了,而阿强的收入也比当初有所提高了。第二,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无论协议还是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就是增加抚养费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袁法官接着说,孩子的抚养费经协议或判决确定之后,必要时虽然还可以增加,但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仍应理性对待、全面考虑。譬如,我们曾经发现,有的抚养子女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不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或者故意降低抚养费数额,以后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诸如此类情况,法院就难以支持了。袁法官为此提醒有关的当事人,夫妻离婚后,给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前并非一成不变的,一次性结算抚养费的尤其要注意这一点。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则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由抚养孩子一方全额承担抚养费。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以财产来折抵的,则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折抵的数额或者折抵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