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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哥嫂之女 弟媳离婚后索赔抚养费

  • 时间:2020-01-12 04:0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原本夫妻自愿抱养哥嫂的孩子,约定对孩子尽抚养教育义务,视为己出。殊不知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协议离婚,离婚后女方觉得之前抚养了一年多的孩子太“吃亏”,遂把哥嫂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一年多以来照顾孩子的误工费、孩子的生活费等费用。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左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左某与前夫离婚后,2005嫁给邱某为妻。婚后夫妻二人在四川省宁南县葫芦口镇经营“鸿运客栈”,2007年农历10月,因双方感情不和,左某便到云南省昆明市打工。三个月后她接到丈夫邱某打来的电话,邱某告诉她,邱某的嫂子杜某在医院生了一个女孩,他决定抱养哥嫂的女儿,并且已经和哥嫂签订了《抱养协议书》,约定对养女负全部抚养责任,邱某要求左某尽快回家照顾养女。左某接到电话后回到四川宁南照顾孩子,还曾于2008年2月到葫芦口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询问给养女上户口的事情。

        随着孩子的到来,家务事情越来越琐碎,夫妻俩经常发生吵闹,后来双方于2009年6月协议离婚,抱养的孩子由男方邱某抚养。左某走后,邱某因为要做生意,把孩子交由母亲带回老家照料。左某把孩子的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自己一年半以来照顾孩子的误工费、孩子的生活费等开支近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邱某与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邱某抱养哥嫂的女儿,左某没有提出异,并对外公开认可了丈夫的收养行为,应视为夫妻二人共同抱养孩子,该抱养关系虽未在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抱养关系,已具有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邱某与左某作为孩子的养父母,应对养女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因邱某与左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养女由邱某抚养,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因此,原告左某要求二被告支付其抚养孩子的误工护理费、生活费的请求,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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