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女士与张先生于2004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他们的女儿小瑶年仅1岁,法院判决随母亲生活,由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满18岁。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小瑶学习、医疗等费用的增加,每月300元的生活费已不能满足需求。于是,2010年5月,小瑶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付女士与张先生已经离婚,孩子不论跟随谁生活,双方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2004年离婚时法院判决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18岁时止。鉴于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及双方收入状况等因素,张先生应适当提高孩子抚养费,故对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张先生每月支付小瑶抚养费800元。
作者单位: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