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董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谢某是董某的女儿。董某与谢某的父亲1994年离婚,离婚后谢某一直由父亲抚养,董某在离婚后,便没有再与谢某及其父亲联系,也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十几年间,谢某没有见过亲生母亲董某一面。
2004年5月谢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在父亲的葬礼上,谢某见到了十几年间未见面的母亲董某,董某留给了谢某一个地址和电话。2005年7月,谢某考入当地高中,为了交学费,谢某找到董某要求其支付自己的生活费和学费每月500元。但是董某拒绝支付。
2005年11月,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支付抚养费。
审理结果:
法院收到谢某的起诉材料后,认为原告谢某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依法做出裁定不予立案。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否恰当? 律师认为: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未成年人起诉必须要由监护人代理,而民法通则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通常未成年人起诉必须要由监护人父亲或者母亲作为代理人,但是这就面临一个问题如果未成年人要起诉监护人,应该怎么办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未成年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起诉的被告又是监护人,再让监护人做法定代理人显然不可能,此种情况法院只能以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为由裁定不予立案。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不利。
律师建议: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先要求更换监护人,然后再由更换后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抚养费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