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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未约定子女抚养费,子女可否追索

  • 时间:2020-01-12 04:0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裁判要旨】 离婚后,父母一方未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法定、约定或者判定义务的,子女有权主张并追偿抚养费。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1993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儿子小凯。2002年,刘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望城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凯由母亲刘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判决生效后,小凯一直跟随其父张某,刘某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小凯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全靠张某一人独力负担。 小凯患有先天眼疾,在其13岁时,张某已无力支撑儿子的治疗费和抚养费。为了不荒废学业和治病,小凯曾经苦苦哀求母亲刘某支付抚养费,但都被拒绝。无奈之下,小凯于201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一次性给付小凯抚养费、教育费等8万元。 【审判要旨】 望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刘某与张某离婚后,刘某应按判决内容履行抚养小凯至独立生活的义务。自2002年刘某与张某离婚之时至本案结案之日,刘某没有履行抚养小凯的义务,没有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由此欠下的抚养之债,小凯有权主张。本院酌情认定从刘某与张某离婚后到现在由刘某每月支付小凯抚养费300元,刘某应支付小凯的抚养费为29100元(从2002年9月至2010年9月)。因小凯及其父亲未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因此,小凯以后的抚养费应由不直接抚养小凯的父或母继续负担小凯所需抚养费中的一部分,小凯可继续主张权利,故小凯以后的抚养费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虽然在2002年刘某与张某的离婚判决中未对小凯的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作出判决,但并不妨碍小凯在必要时候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刘某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小凯抚养费29100元。 【裁判评析】 在先前的离婚判决中未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作出处理,子女在以后是否有权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主张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笔者认为,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者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一方未履行法定、约定或者判定义务的,子女有权追偿。而且,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后子女在成年或独立生活之前可随时就抚养费问题向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方以自己名义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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