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晓武
孙先生和妻子于去年9月离婚,法院判决8岁的儿子跟他妻子共同生活,孙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从今年1月开始,孙先生由于公司生意繁忙,一直未给抚养费。到10月他突然得知,妻子已经向派出所申请,要把他儿子的姓改成她的姓。孙先生很生气,称如果给孩子改姓,他就不再履行抚养义务了。
孙先生想问:他的前妻有权单独给孩子改姓吗?如果孩子随他前妻的姓,他可以不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吗?
律师解答
大地律师事务所卿森泉律师解释,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孙先生的前妻虽然不是将孩子的姓改为继父的姓,但她同样无权单独决定将孩子的姓氏改为自己的姓。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要给孩子改姓,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孩子满18周岁就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姓名,每一位公民都有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以及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权利。
卿森泉律师认为,孙先生不能以改姓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为抚养、教育孩子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义务,父母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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