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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王某某的私生子抚养费案

  • 时间:2020-01-12 04:0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2008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王某某之子王xx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高某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王xx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王xx十八周岁止的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于2001年3月29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生育一子,即王xx。自王xx出生后,由王某某自行抚养至今。现王xx以曾用名王鼎权之名入托,托儿费每月650元。高某在2002年12月31日前系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月收入人民币1.2万元,此后至今没工作。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含混不当为由上诉至二中院。要求依法改判高某支付住房费21.8万余元(即王某某购房款的一半)、其他费用的请求与原审相同,共计44.3万余元。二中院认为,王xx要求生父高某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所酌情确定高某应定期支付抚养费的范围和数额并无不妥,当事人应自觉遵照执行。对于王某某过高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律师赵进荣接受采访时表示:“王某某已经并不很重视最终判决的钱数,因为认定儿子是高某的,王某某就已经获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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