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重婚 > 重婚罪 >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但并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受理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但并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受理

  • 时间:2020-01-12 20:5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例:   前不久,曹操因涉嫌重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虽然人身自由没受到限制,但其离婚的民事官司却因此被裁定中止审理而搁浅。曹操听说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怎么立案了?公安机关的做法越权吗?哪些案件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法律意见:   1.公安机关的做法越权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诉案件有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其中的一类,所以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并不越权。   2.哪些案件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友情提醒:   知法、懂法、守法。 三、处罚(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 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法复[1994]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14日 (中央法规)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但并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受理>>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