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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重婚罪的认定和处理

  • 时间:2020-01-12 20:4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包二奶”的问题

      对“包二奶”的行为是否应以重婚罪论处,是长期争论的问题。《婚姻法》修改前,社会一直传闻将加入包二奶的内容,事实上婚姻法通篇没有出现过一回“包二奶”或者“包二爷”字样,“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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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否则太严格了会导致一些同居者“漏网”。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共同居所,也可能在一方家里。

      司 法解释划清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与通奸的界限。好多老百姓误以为有老婆的人与别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实这两个不同概念涉及到罪与非罪 的“大是大非”问题。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 赔偿。

      “包二奶”情况很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具体特征上文已述,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与其它罪的区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 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下面两种重婚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男人虽然有配偶,但却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常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可以定强奸罪论处。

      (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区别

      1、客观方面:同样是“同居”,前者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后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

      2、对象:前者指双方均非军人的配偶,后者要求至少一方是军人的配偶;

      3、处罚:后者重于前者。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婚姻是道屏障,他阻却了已婚男女的一些非法两性行为,保护了合法夫妻的正当权益。面对屏障前方世界的诱惑,又有多少人可以抗拒?在逾越法律过后,出界的男男女女将面临什么法律的制裁?通过讲述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更加看清什么是罪与非罪,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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