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61 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这一规定是对公司募集公司债总额的限制,也是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之规则。由于公司对债权人债权的担保是其净资产,即公司的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因而公司举债越多,与资本相维持之财产越少,其公司资本的信用也就越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下,公司财产乃公司全体债权人债权之总担保,故公司债之发行总额自宜加以适度限制,以防止公司滥用举债,借以保护公司债债权人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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