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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时间:2021-04-27 11:0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设立)

      1、 核准分公司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资格:(变更)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

      申办手续:(设立)

      1、 申请报告;

      2、 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6、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7、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8、 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9、 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4) 负责人变更: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

      5、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 《营业执照》和IC卡.

      申办手续:(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董事会决议;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 《营业执照》和IC卡。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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