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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 时间:2020-01-22 21:1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因为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为电脑打印件,且无法证明系被继承人本人打印,又无其他见证人签名,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无效。

      【案情】打印遗嘱引发纠纷

      徐老汉夫妇有两子一女,两个儿子成人后徐老汉相继为他们盖了房子并按农村习俗“分家”另过。后徐老汉女儿也出嫁了。2004年,徐老汉立下一份遗嘱:“因女儿经常回娘家服侍父母,故决定把居住的老楼房全部赠与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但该遗嘱上没有徐老汉妻子的签名。2007年,徐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徐老汉又立下一份遗嘱,决定将居住的老楼房分三份给自己的两子一女。该遗嘱为电脑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汉和其子女的签字。

      徐老汉去世后,徐老汉的小儿子将争议房屋以13.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徐老汉的大儿子认为按照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其本人应该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其中的4.6万元遗产。在诉讼中徐老汉的女儿同意把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徐老汉的小儿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因为没有其妻子刘某的签名,徐老汉对争议房屋仅有二分之一产权,遗嘱中处分刘某财产部分内容无效。2007年的遗嘱草稿原告、被告均无法提供,双方对草稿系谁书写陈述不一。该遗嘱系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的,应认定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该遗嘱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因此,在徐老汉妻子刘某去世后,徐老汉与二子一女各继承该房屋1/8的份额,徐老汉对该房屋共有部分及所继承的份额按照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应由其女儿全部继承。其女儿又转让给徐老汉的二儿子,故原告徐老汉的大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1/8的份额,被告徐老汉的二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7/8的份额,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款1725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打印遗嘱引发新课题

      随着电脑技术应用的广泛,使用电脑打印、储存文字越来越普及。但由于打印遗嘱形式无法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相对应,所以,对打印遗嘱的性质,审判过程中争议非常大:第一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自书遗嘱,因为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为打印,也是依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嘱人校对签名认可,其成因与形式均符合“自书”。第二种观点认为打印件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电脑是智能化工具,无论是遗嘱人自己输入打印还是由他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产物,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并无二致。第三种观点认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法律对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嘱无效。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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