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遗嘱 > 遗嘱见证人介绍

遗嘱见证人介绍

  • 时间:2020-01-22 21:1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继承法中的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下面巨人法务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

      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书人的,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是由见证人中的一名来担任的。

      相关案例分析:

      代书人不可为继承人,代书人应为见证人

      原、被告系兄弟、兄妹关系.1961年原告李甲之母孙某携原告与李某结婚,婚生一子二女,即被告李乙、李丙、李丁。1968年李某与孙某共同建房一处,用于居住。 1979年左右,李某与孙某及其子女再建民房一处, 1985年原告结婚居住该民房至今。

      1992年被告李乙结婚,居住在李某所居住的房东间。在此期间, 1991年8月,某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李甲所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李某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2000年孙某死亡, 2004年李某又与王某结合.但未到婚姻机关登记。 1 2 3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遗嘱见证人介绍>>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