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要是口头遗嘱产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订立,二是口头遗嘱订立后,立遗嘱人死亡的,三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缺少其中一个要件,口头遗嘱都不会产生效力的。接下来,巨人法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内容。
案情回放
分割遗产起纠纷
兄妹三人上法庭
原、被告三人是姐弟、兄妹关系,双方父母去世后遗留房产一处。被告以父亲张建国生前曾有口头遗嘱将本案诉争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留给孙子即被告儿子张小华为由,主张本案诉争房产的一半应适用遗嘱继承(由老人的孙子独自继承),另一半才能适用法定继承(由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2013年,张红、张丽将张军诉至法院,以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生效要件为由,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母的遗产。
为了证明口头遗嘱的成立,张军表示该口头遗嘱是从堂叔张建业处听到,并提供两位邻居与父亲聊天时的证据,证明父亲确有把房子给孙子的想法。关于本案适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财产的明确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本案被告张军主张被继承人张建国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将房产中其应有的份额留给张军的儿子张小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张军主张的口头遗嘱缺乏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无法确认遗嘱的真实性,不能成立,法院对其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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