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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的三种情形

  • 时间:2020-01-22 21:0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在什么情形会无效?下文巨人法务小编将通过三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遗嘱无效的三种情形,欢迎阅读。

      遗嘱无效情形1:见证人未全程参与

      2013年底,陈大爷去世。陈大爷的3个子女找到陈大爷的后老伴于某,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此时,于某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陈大爷早已决定其百年之后将房子留给她,可陈大爷的子女认为,父亲不可能将房子留给于某一人,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无奈,于某将陈大爷的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由自己一个人继承陈大爷的遗产。对于陈大爷子女对代书遗嘱提出的质疑,于某还专门提供了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刘某、洪某作为证人,证明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

      庭审中,证人刘某详细陈述了其作为代书人,帮助陈大爷订立遗嘱的经过,可另一证人洪某却对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吞吞吐吐。在法官再三询问下,洪某承认,当时他去外面抽烟了,陈大爷和刘某说什么没有听清。最终,法院认为洪某并没有参与立遗嘱全过程,同时对代书遗嘱的内容也不清楚,因此该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根据规定,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继承人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通常会对见证人进行询问,以了解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和情况。如果见证人没有参与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或者无法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遗嘱的具体内容等,则很难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对此,法官提示说,一方面,选择见证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思维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质、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很多老年人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因此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另一方面,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告知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后果,如果日后产生争议,可能需要见证人说明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具体订立经过等。

      遗嘱无效情形2:立遗嘱人不签字

      苏某的老伴已过世多年,2014年10月,苏某也因病去世。办理完后事,苏某的小女儿苏晓梦想起父亲生前曾留给自己一份遗嘱,表示要把房屋留给她。可家里的其他人并不承认苏晓梦拿的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共同继承房屋。

      后经法院审理发现,苏晓梦提交的代书遗嘱上,落款处虽然按有苏某的手印,可是却没有苏某的签字。对此,苏晓梦解释说,父亲当时身体不好,写字困难,所以就没有签字。但就是因为这一“签字”瑕疵,法院最终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为由,没有确认这份代书遗嘱的效力。

      法官提示说,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都必须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允许以按手印代替。一旦进入诉讼,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就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不仅要提交代书遗嘱,同时还要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存在不能书写的客观情况,否则就将像苏晓梦一样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提醒,如果老人确实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历材料或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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