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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

  • 时间:2020-01-22 21:0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立遗嘱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一般所立的遗嘱也是对自己的生前财产的一种处理方式,而将遗嘱进行公证了的话会有更强的效力,但难免也会有一些公证了也是无效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房产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接下来由巨人法务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房产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

      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

      6、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7、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8、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那么,其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却继承不到任何财物,那么,这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9、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二、自书遗嘱无效的如何处理

      自书遗嘱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部分无效的,就该部分涉及的遗产内容不能适用遗嘱。如果该部分财产需要继承的,应依《继承法》适用法定继承。

      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首先应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划出遗嘱人那部分遗产,继而对这部分遗产按照遗嘱继承。遗嘱中对共有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无效,不能对这部分财产按照遗嘱分割,当然也不能按《继承法》实行法定继承。

      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遗嘱无效的处理原则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以上是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房产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的内容,由此可知,如果立遗嘱人表明对房屋的处理办法,但却有债务未清偿,此时被指定继承人很有可能继承不了,这份遗嘱就会属于无效的遗嘱。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巨人法务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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