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照《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执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
(一)国家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200元。
(二)自治区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50元。
(三)地、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00元。
(四)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为20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邀纳变更登记费,每个企业50元。
四、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缴纳一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50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