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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行为能力及限制

  • 时间:2021-04-08 00:4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摘要:法人作为社会实在物,有团体意思或组织意思,基于此种意思而行动,故法人有行为能力。法人是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的,法人以其机关的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根据法人类型的不同而有差异。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具体请看下文。

      在分析行为能力时,应将立足点放在分析法人机关上来。正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根据其本人是否具有意思能力,根据具有意思能力的多少而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法人机关是否具有团体意思能力,则决定着法人机关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机关形成其团体意思的大小,即决定法人机关行为能力的大小,也既是法人行为能力的大小。所以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认为法人有多少权利能力就相符合的有多少行为能力是错误的。龙卫球老师说“法人的类型化,意味着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同。”应该修改为“法人的类型化,意味着法人的行为能力不同。”譬如财团法人,其实质仅为一笔财产,内部机关的功能指是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而已,除此以外不能做出任何有效可实施的意思表示,及其机关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财团法人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而社团法人则不同,其机关能够做出完全的团体意思表示,且能将其转换成为法人的行为,故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当然,法人的行为能力除受其内部机关行为能力的限制外,也受其权利能力的影响。简而言之,性质上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只有自然人才有行为能力去行使,而法人是不具备这部分行为能力的。比如说,法人不能结婚。除这两个方面的限制外,法人的行为能力不再有限制。但是梁慧星等教授认为,目的上的限制其实质是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本文不敢苟同,他们还是没有区分清楚“是否有能力从事某事”与“是否有资格从事某事”两句的含义,即前文所说的“能力”与“资格”的界定。试想,法人的行为能力既是法人机关自身拥有的团体意思能力,怎么可以由法律或者目的从外部加以限制?胡长清先生也认为,“法人原则上于自然人享有同一权利,除法律和性质上的限制外,实无因目的而受限制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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