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协议离婚 > 离婚协议不兑现逃避对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遭败诉

离婚协议不兑现逃避对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遭败诉

  • 时间:2020-01-08 02:2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为了逃避对残疾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一男子不但停止支付扶养费,还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无奈,前妻将前夫告上法院。

      2006年7月,冉雄辉到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共同生活了8年的残疾妻子黄秀琴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同意离婚;2、夫妻共有的2套房屋各分一套;3、冉雄辉每年付给黄秀琴7200元扶养费。冉雄辉预支黄秀琴1年扶养费后,法院制作了调解协议书,2人签收后结案。

      2007年,冉雄辉没有按约支付扶养费,黄秀琴多次催促,冉雄辉只给了3600元,并明确表示今后不再支付。2008年4月,黄秀琴再次催促冉雄辉支付扶养费。冉雄辉声称没钱,还说已把房子赠送他人。黄秀琴调查后证实,冉雄辉确实于2008年2月15日将房屋过户到了他姐姐冉昕萍的名下。

      2008年7月,黄秀琴到南丹县人民法院状告冉雄辉、冉昕萍,要求法院撤销冉雄辉的赠与行为。今年1月13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冉雄辉为了逃避履行对残疾前妻的扶养义务,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其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撤销冉雄辉对冉昕萍的房屋赠与合同。

      冉雄辉与冉昕萍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月4日,河池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驳回了冉雄辉与冉昕萍的上诉。

      ★法理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冉雄辉与黄秀琴离婚后,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的约定,负有扶养黄秀琴的义务。冉雄辉将房产赠与给姐姐冉昕萍,致使自己无法履行对黄秀琴的扶养义务,损害了黄秀琴的利益。因此,黄秀琴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冉雄辉赠与房屋的行为,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离婚协议不兑现逃避对前妻黄秀琴的扶养义务遭败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