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先生的女儿结婚后,因为女婿有外遇并提出离婚,导致女儿患上严重精神病。不久前刘老先生得知女婿张某和女儿背着他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刘老先生认为,离婚协议是女儿在情况不明的时候签订的,请求法庭判决离婚协议书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刘老先生的女儿为二级精神残疾,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因女方系患有二级精神残疾,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协议离婚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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