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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 时间:2020-01-08 02:2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摘要:离婚协议主要讲的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那么,在进行协议离婚时,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

      (2)离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在中国登记结婚的涉外婚姻;

      (4)离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

      (5)离婚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债务承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的;

      (6)婚姻双方没有离婚的合意,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的合意不是真实的想法而是受胁迫的情形。一方受另一方威胁、胁迫不得已采取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登记生效后又什么补救措施?我国对婚姻的效力采取登记生效制度,因此,尽管一方属于受胁迫采取协议离婚,而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发现而予以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有效,即双方离婚有效,但就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在一年内反悔,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者变更子女抚养权,受胁迫方只需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有胁迫的情况存在即可,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离婚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3、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离婚协议直接涉及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引起的权利义务,所以应当慎重对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离婚协议应填写夫妻双方的身份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等,由此可确定离婚双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确保离婚协议订立当事人的唯一性。

      (2)离婚协议应有明确的离婚表示。一般描述为“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协商一致,现均自愿离婚,就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3)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具体,具有切实可操作性。

      a、抚养权的行使。如在夫妻离婚时已有子女的,必须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权作出约定,否则,协议离婚时民政部门将不予办理。离婚协议中,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一起生活,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只要双方同意则该约定即有效。

      b、抚养费的支付。在子女抚养权确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该抚养费的标准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支付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等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确定,抚养费可以按月、半年等为单位来支付,具体时间由夫妻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抚养费支付至子女满18周岁时为止。

      c、探望权的行使。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尽量写得明确、具体、可供执行,并可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写明一方未履行协助义务时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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