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效力 > 无效婚姻 > 私订收养协议无效

私订收养协议无效

  • 时间:2020-01-21 01:2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例:  家住长沙市黎托乡的夏女士向新报反映,她于去年底超生一女孩,附近一对不孕夫妇听说后,找上门来表示愿意收养。她和丈夫商量后,和那对不孕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可前不久,乡政府向他们下达了处罚通知,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夏女士想问,超生子女送给不孕夫妇收养后,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记者为此采访了长沙市计生委。据政策法规处处长欧杏芳介绍,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可以做送养人的公民或组织除了孤儿的监护人外,只能是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而且收养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从上述规定来看,夏女士和丈夫超生的女儿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她和丈夫也不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同时,他们与不孕夫妇签订的“收养协议”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因而他们和不孕夫妇间发生的送养、收养行为都是无效的。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私订收养协议无效>>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