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的母亲与被告陈某的母亲系亲姊妹关系。1981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次年6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共育一儿一女。近年来,双方因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并自愿负担共同债务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违反了《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的规定,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25年,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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