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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一年内男方可否提出婚姻无效?

  • 时间:2020-01-21 01:1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应超在女方分娩后一年以内以结婚时女方不到法定婚龄为由诉刘媛媛解除无效婚姻案

        基本案情:

        原告:应 超,男

        被告:刘媛媛,女

        原、被告于2000年2月相识并同居。同年4月21日,因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原告为被告制作虚假身份证明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开始生活,同年11月13日,刘媛媛生育一子。2001年5月29日,原告应超以被告不达法定婚龄、双方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性趣、爱好相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为由,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有外遇。被告尚处哺乳期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结果:

        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上事实。认为:原、被告以虚假方式取得身份证且骗取登记,其婚姻关系为无效。但被告分娩仅七个月,根据《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鉴于以上情况,驳回原告对被告离婚的诉讼。

        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女方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是否可以以无效婚姻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是否无效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领取结婚证后,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力归属于以上两个机关,而非当事人根据主观意志确认。当事人起诉离婚行使的是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这一权利,因此,对没有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应当栽定驳回。

        应当补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除(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原告诉讼被受理,其基于不到法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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