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效力 > 无效婚姻 > 因结婚证对方姓名错误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因结婚证对方姓名错误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 时间:2020-01-21 01:1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案情简介:

        原告:肖碧荣,女。

        被告:温三生,男。

        被告:翁明月,男,系翁美桃之父。

        原、被告系199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月16日,村小组会为原、被告办理了登记介绍信。同时,原、被告持村民小组的介绍信来到村委会要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同年1月18日,原、被告到乡民政所进行了结婚登记,因未交两人结婚照片,当日未领取结婚证书。1月20日,双方因彩礼问题发生争执,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1月22日,原告从被告处取回结婚证,发现结婚证男方持证人不是温三生而是温桂生,遂于1月28日以离婚为由诉到县人民法院, 要求宣布其与温三生的婚姻无效。

        审理结果:

        宁都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被告冒用他人之名办理结婚登记,其登记无效,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登记,收回双方的结婚证书。被告之父与村委会干部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取得了结婚登记,依法应予民事制裁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该院于1997年1月28日裁定:

        对起诉人肖碧荣诉温三生离婚一案不予受理。

        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参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于1997年3月10日对案外人村委会干部及被告之父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民事裁定。

        1997年3月15日,乡人民政府依法撤销了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收回了该结婚证书。案外人也主动交纳了罚款。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涉及一个焦点问题:案外人或当事人与有关人员恶意串通,向婚姻登记机关虚假证明骗取的婚姻登记法院是否受理?

        我们认为,如果此类案件法院若作为“离婚”案件受理,实际上从程序和实体上承认这类婚姻的合法性,从而助长了婚姻登记上的违法行为,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更正。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因结婚证对方姓名错误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