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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婚姻自由的约定无效

  • 时间:2020-01-21 01:1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违反婚姻自由离婚纠纷案

       要旨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夫妻以财产、子女抚养权

      的归属来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的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

      于无效协议。

       案情

       张某与刘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

      为家务琐事争吵,最终导致感情不和。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向

      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家人劝解,慎重考虑后撤回起诉。同年12月

      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如果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

      系即告结束,不得反悔,两人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刘某所有,张某不

      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刘某获得抚养权,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

      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于2003年11月再次向法院起

      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

      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协议为

      由,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刘某虽表示同意离

      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女儿的抚养权。

      

       原告诉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协议违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

      则,是无效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财产,从原告抚养孩子

      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判决原告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利,被告

      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300元。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原告同意离婚后放弃家庭共同财产以及

      女儿抚养权并签订协议,该协议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示,应当对双方具

      有约束力,所以要求法院根据两人之间的协议判决被告获得全部财产以

      及女儿的抚养权。

       审判

       法院认为: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

      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以不得违法为前提。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的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张某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

      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

      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刘某抚养也

      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在向双方讲明法律规定和查明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的基础上,法官对

      案件进行了调解,张某与刘某达成了协议。

       评析

       本案是违反婿姻法首要原则之婚姻自由原则的典型案例。婚姻自由

      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

      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协议是否违法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

      4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

      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民

      事行为是否生效首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合法,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

      禁止性规定,即使所附条件成就,民事行为也不能生效。本案中,原被

      告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只要原告再次提起离婚的要求,双方的婚姻关系

      即告结束,不得反悔,两人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刘某所有,张某不得

      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刘某获得抚养权。由于是否离婚在订立协议

      时尚不确定,因此该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但协议所附条件

      是原告提出离婚,实质上是被告以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来限制原告

      提出离婚的权利,此条件违背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括

      离婚自由,指夫妻感情破裂时,当事人有权要求离婚,他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和任何方式限制当事人的这种离婚意愿。

       综上,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自由是人们

      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干涉。本案中被告对于原告离婚自由的限

      制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制度,因此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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