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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主体有哪些?

  • 时间:2020-01-21 01:1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主体有哪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

      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

      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

      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

      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

      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

      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

      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

      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

      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

      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

      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泫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

      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

      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

      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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