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效力 > 无效婚姻 > 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被驳回

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被驳回

  • 时间:2020-01-21 01:1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35岁的老王(化名)与19岁的小李(化名)于1989年7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随着岁月的流逝,双方由于年龄的差距和性格的原因产生纠纷。2010年10月,小李一纸诉状告上法院,以登记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审理查明小李办结婚登记时虽未达法定婚龄,但现在已到,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双方的婚姻就成为有效婚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分析:小李以办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虽然小李在结婚登记时才满19岁,但起诉时已满34岁,当然就不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了。在这种情况下小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肯定不会支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如果老王和小李真的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都可以达到分手的目的。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被驳回>>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