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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到法定年龄申请婚姻无效

  • 时间:2020-01-21 01:1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申请婚姻无效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未达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申请婚姻无效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受理。婚姻的效力从夫妻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即在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后,他们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案例】

      【案情介绍】

      1991年,家住临颖市20岁的年轻姑娘张女经人介绍认识了新郑市19岁的王男,两人经过一段接触后于1991年6月同居,同年10月13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王男做为一名有志青年,刚度完蜜月就报名参军,在内蒙古某部队服役。1992年4月5日张女生得一子,名叫王小明,王男得到这一消息也高兴了一阵子,双方并经常通信告诉自己的情况。在部队里,王男踏实能干,被部队转为专业军士,随着地位的微妙变化,双方通信的时间少了,两人天各一方,过起了牛郎织女的生活,干脆就断绝了往来,两人本来婚姻草率,双方了解不够,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王男觉得自己异地他乡孤独寂寞,又在部队谈起了恋爱,与当地另一个姑娘结了婚。张女得到这一消息,非常震惊,没有想到王男会这样欺骗自己,自己在家带孩子照顾父母,却被丈夫无情地抛弃,她感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把丈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为她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

      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女被告王男同居时,被告王男未到法定年龄,属于无效婚姻,达到法定年龄后又未办结婚证,应该依法予以解除,非婚所生的儿子依法予以保护,考虑子女一直由原告抚养,且被告在部队服役,其子由原告抚养为宜,遂依照上述观点作出判决。

      【案件评析】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此时当事人之间并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需按《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更多详情可进入律师主页【杨丽施律师主页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 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巨人法务)

      (注:本文为巨人法务杨丽施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巨人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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